*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略)
2.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略)
3.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略)
4.重庆职业技能实施报告单(略)
二OO一年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正规化,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市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必须遵循的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和从事鉴定管理、考务、考评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级各类人员。
第四条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报名、统一组织、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测评标准。
第二章 申请鉴定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1个月以上,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企业单位的职工,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职及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在读学生(学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附表一)、“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附表二)和“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附表三)。社会其它人员可到“中心”报名,也可到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个人申请鉴定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证件资料并填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人员登记表”和“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