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全市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核,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技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含高级工,下同)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三)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受过相当上述程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本职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传授技艺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技师资格考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l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重庆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
(二)获得本职业重庆市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三等奖或重庆市及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三)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具有较高技艺而年龄较大的人员申报技师资格考核时,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
(四)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以及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先进的技术应用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五)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指导其他生产一线人员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重庆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
(二)获得本职业重庆市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二等奖或重庆市及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三)中等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十大杰出技术能手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