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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拓宽技能人才成才通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制度,现制定了《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政策性强,特别是在我市已经制定并实施了高级技能人才津贴制度以后,这项工作更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全市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好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及聘用工作。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加快培养我市高级技能人才,招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下同)的劳动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员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一种职业资格,其名称按国家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是全巾职业技能鉴定的组成部分,实行社会化考核鉴定制度,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考聘分离,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申报,政府指定考核机构考核,用人单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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