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字〔2007〕12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大量使用,以及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等日益广泛,引起火灾的因素日趋增多,特别是医疗机构中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和潜在火灾隐患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省政府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各地、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当前要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上下功夫。一是各地、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内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确定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消防安全。二是要结合“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双百日承诺”行动工作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同时,认真研究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切实建立起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开展诊疗活动,使火灾隐患在源头得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