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