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考评和督查工作,并按时将月报表和考评结果报卫生厅。
3、卫生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所辖单位月报表和年度考核情况,结合抽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卫生厅组织的抽查是在各单位每月上报实施“医疗惠民工程”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考评。具体方法是:由卫生厅一方面委派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地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另一方面通过信函、电话、家访等方式,随机抽查“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已出院患者,了解有关单位落实“一免三减”措施的情况。检查情况要记入年度考评成绩。如在随机抽查中发现医疗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或发现贫困患者的据实投诉,以及“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在新闻媒体上被曝光的,被查单位及所在的市卫生局年度“医疗惠民工程”考评成绩要给予降低等次的处理。
三、考评等次
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为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 60分以上(含60分)为一般; 60分以下为较差。卫生厅将于每年年初考评上年度各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单位实施“医疗惠民工程”情况,根据考评等次进行表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冀政〔2007〕35号文件”要求,结合考评和医疗机构减免费用情况对“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给予适当补助。
四、几点要求
1、各市卫生局要进一步贯彻《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在大力支持、注重引导的基础上,加强对辖区“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的管理,推进“医疗惠民工程”的落实。
2、各“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床)”在进行自查时,要严格掌握标准,防止弄虚作假。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
3、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均应及时填写上报《“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各市卫生局负责收集掌握所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全省确定的12家“惠民医院”和省直各医院的《“医疗惠民工程”落实情况月报表》分别由“惠民医院”所属市卫生局和省直各医院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行风办。
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惠民医院”、“惠民病房(床)”绩效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