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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组织推荐“河北省医学适用技术跟踪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组织推荐“河北省医学适用技术跟踪项目”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16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医学适用技术跟踪计划》要求,今年继续组织推荐“河北省医学适用技术跟踪项目”(以下简称“跟踪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跟踪项目”是我厅资助的实用技术性项目,应为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三级学科项目,具有可行性、适宜性和先进性。要求项目实施后在1--2年内可以完成,能解决临床问题,直接为患者服务,有应用推广价值,并在该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跟踪项目”是实施《河北省医学适用技术跟踪计划》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专家评估并推荐符合条件的“跟踪项目”。我厅将各市、各单位推荐项目汇总后组织国内专家评审,确定我省第七批“跟踪项目”。

  二、推荐程序及名额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跟踪项目”的推荐工作,组织专家对本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后,将项目材料统一报送我厅科教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直接将项目材料报送我厅科教处。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打印)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检索报告一份。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18日。

  每个市推荐1个项目;有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推荐1--5个项目(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1、“跟踪项目”不是“科研项目”,凡纯研究性质的项目可申报省科技厅或我厅下达的“科研项目”。

  2、推荐的“跟踪项目”一般应为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项目;特殊情况下也可推荐符合“跟踪项目”要求、对卫生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学科项目。

  3、凡项目负责人有正在进行的“跟踪项目”且未完成的,不受理其新的“跟踪项目”申请。

  4、项目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医学适用技术跟踪项目建议书》并签字盖章。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可获得3-20万元资助(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卫生厅和项目所在单位分别承担项目总经费的50%;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由省卫生厅、项目所在单位分别承担项目总经费的40%,市卫生局承担项目总经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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