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而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预防接种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儿童免疫程序、疫苗管理、接种操作方法、接种注意事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基本知识。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五、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加大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力度,在广泛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国家的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知识。正确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群众积极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形成坚实的免疫屏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护人民健康。
六、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预防接种工作开展情况,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疫苗购进、分发、贮运及接种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