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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

  (一)严格接种单位指定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定接种单位。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二)严格接种人员准入制度。接种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认真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河北省预防接种安全注射规范》,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自费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国家和省规定的接种服务价格等;接种服务咨询电话、举报电话。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诱导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收费疫苗,保证适龄儿童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免疫规划政策。接种第二类疫苗必须坚持自费自愿的原则,做到知情接种,并严格接种登记管理。

  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四)加强流动儿童和入托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认真落实《河北省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服务管理措施,保证流动儿童享受国家免疫规划政策,接受预防接种服务。督促教育机构做好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及时做好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免疫空白。

  (五)加强群体性预防接种管理。县级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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