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疫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逐级分发到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承担组织接种任务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组织接种任务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实行第二类疫苗计划购进制度。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年度购进计划,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已获批准具有疫苗经销或供应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进第二类疫苗,禁止从药品零售企业、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渠道购进疫苗。
(三)严格实行疫苗接收或购进索证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属于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所有证明材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购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要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并长期保存。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严格执行疫苗冷链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认真贯彻《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冷链管理。要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确保冷链正常运转,做好疫苗的冷藏储存和运输工作,保障疫苗质量。要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分发、供应和接种,要立即封存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