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六、承办卫毕教委交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毕教委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省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省毕教委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省卫生厅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毕教委依据卫毕教委制订的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培训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专家资源库,并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承担本专业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评审工作,参与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拟订本专业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三、研究并提出有关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四、完成省毕教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省毕教委决议,落实省毕教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省毕教委日常事务;
二、受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请材料并接受评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组织各专业专家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负责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全省专科医师培训数据库;
四、负责组织全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省毕教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
六、负责省毕教委经费的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省毕教委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方法。
第九条 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