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4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在创建文明生态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深入农村、服务农民, 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 “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河北省卫生厅“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在创建文明生态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深入农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认真实施《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基本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条件和能力。2007年,基本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改造任务;2008年,实现每个行政村设有一所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村卫生室的目标;到2010年,完成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房屋建设与设备装备任务,切实方便农民就医。
二、全面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扩大到139个,达到县(市、区)总数的80%以上。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分别按年人均20元,共计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要强化基金监管,确保资金投入到位,努力做到基金使用量入为出,既不透支,又不节余过多;强化费用监管,降低次均医疗费用,控制就医流向,确保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要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能力,准确分析新农合运行中的各种数据,及时发现动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适时调整新农合方案;提高县、乡、村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