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我省加入新农合的“低保”与“五保户”患者落实医疗惠民政策的通知
(冀卫农基字〔2007〕20号)
各市卫生局:
今年,我省新农合工作已由试点阶段转为全面普及阶段。为了实现新农合工作与“医疗惠民”的衔接,使我省加入新农合的“低保”与“五保户”患者既能享受到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报销,也能享受到“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关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惠民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持有我省县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颁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同样享受《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冀卫行风发[2006]3号)中有关“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的优惠政策。
二、各医院对加入“新农合”的“低保”与“五保户”患者,应按照“一免三减”的政策规定,免除其挂号费,认真核算他们的医疗费用,并如实向患者提供减免后的费用清单,便于其到当地“合作医疗结算窗口”结算有关费用,确保对这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