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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3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制定印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目前,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建有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能够满足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需要,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不再投资建设。

  二、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且其实验室活动需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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