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卫疾控字〔2007〕39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范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我们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40号令)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范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卫生防病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工作职责
1、开展传染病疫情、疾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2、实施预防接种。
3、承担乡村(社区)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等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4、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
5、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6、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8、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临时交付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按照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诊断传染病,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及其它需要报告的传染病,应进行疫情登记和疫情报告。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范围内的个案病例时,应详细询问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等相关信息,如达到规定的报告标准要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