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法监字〔2007〕29号)
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 加大力度,全面彻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学校供水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水源地、供水设施、储水设备、水处理设备(过滤、净化、消毒)、日常检验、供水设施许可批件、供管水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情况。上述内容要逐项进行检查,新、改、扩建供水设施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并责成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确保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二、 齐抓共管,发布预警
我省现在进入多雨季节,地下水和地表水卫生受到污染的机率增大,各地要发布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预警,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严防饮用水污染事故和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恪守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 加强宣传,做好培训
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尽快按照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展工作,并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公众饮水卫生安全意识。
附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