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对饮用河水、塘水、井水的,要有专人负责消毒;对饮用自来水的,管网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等指标要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饮用水污染。
(4)加强饮食卫生和集贸市场管理:加强对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物。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带菌检查,发现阳性者及时隔离治疗。
(5)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管理,改善环境卫生。
(6)限制人群流动,防止传染源扩散:禁止大型集会、聚餐活动,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集贸市场交易活动。
4.4 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和评估
4.4.1 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霍乱疫情发生地在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后,所有霍乱病例验便连续两次阴性,无续发病例或带菌者出现,或者自末例霍乱病例发生后5日内再无新病例出现,可视为疫情已得到初步控制,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反应终止,转为常规防治和监测。
4.4.2 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
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霍乱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 突发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5.1 技术保障
5.1.1 完善省、市、县三级霍乱监测体系,制订全省霍乱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霍乱监测系统,按照点、面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霍乱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霍乱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
5.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的应急防控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霍乱疫情处理应急演练。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医疗救治队伍建设,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