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大型医院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54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大型医院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医院自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医院自查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医院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统筹安排调度。要加强对各医院自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达到“以查促改”的目的,全面提高医院工作水平。
二、为整体推进医院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二级以上医院自查和巡查制度,经研究,决定今年全省二级医院(包括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也纳入此次大型医院自查工作范围。全省二级以上医院要扎实开展自查工作,根据本院实际,制定自查方案,细化自查内容,优化自查方式。要认真对照卫生部下达的自查重点和我省医院管理年、“诚信医院”创建、院务公开、“平安医院”建设以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要求,逐条进行梳理,揭摆问题和不足,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自查工作收到实效。
三、省卫生厅将在医院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围绕自查重点和医院管理的各项工作目标要求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批评,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省各二级以上医院要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收集、反馈工作信息。各市卫生局(包括省直医院)务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医院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报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王风岐,电话:0311-85989734,邮箱:wangfq@hebwst.gov.cn)。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大型医院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