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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卫妇字〔2007〕14号)


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做好孕前保健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孕前保健工作,落实各项保健措施

  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是规范孕前保健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文件,是落实出生缺陷预防措施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妇幼保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孕前保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创造条件,把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起来。要根据《规范》要求,学习借鉴外地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市级和扩权县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开展孕前保健工作,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管理,不断扩大孕前保健服务覆盖面。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市贯彻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加强培训,提高孕前保健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孕前保健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医务人员掌握孕前保健工作内容及提高孕前保健服务质量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和服务能力。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设孕前保健门诊,选派具有良好人际交流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工作。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模式,既为群众提供相应服务项目,又要尊重其意愿,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与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婚前、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系列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推进各项保健服务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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