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各类企业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应当重点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资幅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也不能增长。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企业应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东政办发〔2008〕28号)要求,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对未及时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适度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
  各县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