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换发血站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61号)
有关市卫生局、中心血站: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我厅组织专家对保定市等10所中心血站进行了再次执业登记审核。经审查有关资料,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血液质量管理和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服务等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同意再次执业登记,换发《血站执业许可证》。换发后的执业许可证号分别为:
保定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1号
张家口市中心血站:冀卫血站字〔2007〕第2号
承德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3号
唐山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4号
廊坊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5号
沧州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6号
衡水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7号
邢台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8号
邯郸市中心血站: 冀卫血站字〔2007〕第9号
秦皇岛市中心血站:冀卫血站字〔2007〕第10号
各市中心血站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依照《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和规范,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质量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保证采供血工作质量和安全。
各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血站注册登记的采供血项目、范围,严格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