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外投资所引起的资产变动和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收入、付出等手续控制。建立对外投资的账务控制系统,定期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与实物账相核对,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控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的实现情况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十四条 建立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对外投资运营状况,并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对外投资的盘点控制。对所拥有的对外投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核对,保证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转让、核销须履行评估、报批手续,经授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债权,并指定专人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及时清理。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
(一)每日审核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并与住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卡核对;
(二)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做到计算机数据与财务部门账面数据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按规定报批核销医疗欠费。
第七十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单位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七十一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清理结算制度的控制制度。债务的发生必须以协议、合同、凭证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定期清理债务,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偿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二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经济核算信息支持系统,保证经济核算数据的准确和统一。健全财务会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