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加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大型修缮项目纳入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重点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十六条 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由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第五十八条 建立项目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规定。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备,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第九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六十条 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决策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控制机制和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处置等环节的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领导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决策人员签字。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十二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医疗机构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