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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账卡,如实记录。
  第四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立项、预算、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必须符合配置条件,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控制。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外及限额以下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按照规定采购方式选择供货(建设)方,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
  第四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四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变动控制。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制使用情况变动登记表,并注明变动原因。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控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的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处置。
  第五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终了前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办理工程项目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五十三条 按照相关部门的法规制度规定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合同审核、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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