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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具有请购权的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需求部门超预算的请购,经审核后按照请购审批制度,由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和库存物资由单位统一采购。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按照供应情况及业务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一)确定安全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二)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三)批量采购由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专业委员会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四)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的核对管理。财务部门对验收入库手续及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必须及时记账;每月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避免到货不入库、入库不记账、付款才记账的情况发生,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对毒麻药品、贵重药品、危险品等储存要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并记录。
  第四十一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制度,坚持每月盘点一次,至少每季度盘点一次。盘点必须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监盘。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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