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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立账户必须履行开户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指定除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财会人员每月必须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好核对记录,对调节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出纳人员每日要登记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货币资金的稽核,要重点控制出纳、门诊及住院的收费和结算、票据管理、款项缴存,并核对计算机记录。随机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保证货币资金账账、账款相符,并做好各项抽查记录。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印章的,必须登记。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一条 加强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出纳和收费岗位的财务人员不得领用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采购及验收库管人员要定期轮岗。
  第三十三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付款、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加强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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