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健全成本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程序等有关制度,明确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与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机构重大经济事项的支出,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必要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加强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核控制。严格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办部门和人员必须对支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按照规定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四)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完善核算控制体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配备合格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门诊和住院收费人员要具备财会专业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门诊、住院收费人员应做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审批人员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权限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