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卫规财字〔2007〕60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6〕22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请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医疗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根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五条 医疗机构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预算编制(调整)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分析考核等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程序、预算批准权限和相关控制措施。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预算编制实行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必须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