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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业培训师资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职业培训师资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19号)


有关技工学校,各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学校、各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职业资格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要合理确定专兼职教师的比例,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师任职条件的规定选聘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使用和考核管理,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确保培训教学质量。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教师管理档案。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教师的聘用、解聘手续(对专职教师还应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并建立《职工登记表》),并抄报办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重庆市职业培训师资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师资情况统计表》)、《重庆市职业培训专职教师登记名册》和《重庆市职业培训兼职教师登记名册》(以下简称《教师登记名册》)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备案。就业训练中心和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局(办)管理、指导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的《师资情况统计表》、《教师登记名册》,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局(办)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局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批准并管理指导的社会力量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情况统计表》和《教师登记名册》,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就业局批建、管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的《师资情况统计表》和《教师登记名册》,分别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就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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