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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秘书、推销员、公关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秘书、推销员、公关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59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推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0号)、《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劳培司宇[1998]1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2001]13号)精神,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进一步开展推销员、秘书、公关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研究,决定2001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大专院校、中等学校学习上述专业的学生、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职业的人员以及立志从事上述职业的各类社会人员开展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通过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推销员、秘书、公关员鉴定对象为:一是在工商企业单位以及相关组织中从事商品推销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的人员,专门从事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调查、咨询、策划和实施的人员。二是大专院校中在上述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职业资格与条件

  推销员、秘书、公关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职业的国家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推销员、秘书、公关员职业鉴定内容分别依据《推销员国家职业标准》、《秘书国家职业标准》、《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根据推销员、秘书、公关员职业知识面广和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对上述三个职业的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审试方式,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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