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90号)
各技工学校:
为加强对“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01]21号)和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技工学校要加强票据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二、“重庆市技工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只用于技工学校收取招生、培训等各项费用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经营性收费。
三、各技工学校前来我局购买收费票据时,必须认真填写《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附件1),经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买。
四、使用票据时,必须认真工整填写各项内容,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洞、撕毁,保证票据完整。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