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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6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通知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从2002年1月1日起以365天为一个结算期。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365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365天的,每365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后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为重新住院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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