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请假外出,自学校正式通知(以书面通知为准)家长后,书面通知寄出20天内或学生或家长收到书面通知5天内学生不返校学习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降级
累计3门考试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累计4门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人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作降级处理。降级期间培训费按原招生收费同一标准执行。降级只限1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学习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同意,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工作积极负责、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分别给予表彰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3个月至12个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触犯刑律、贩毒吸毒和有下暴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因司法机关拘留、审查等原因,缺课时间一学期超过五十天的,应休学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校长批准执行。对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明显进步者,可以撤销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操行总评成绩合格、技能鉴定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局鉴印的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