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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每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50天(因公除外),跟原班学习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特殊原因休学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书,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1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医院或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经审查确认可以继续学习的,可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报考时所在地区。

第五章 升级、试读、降级、退学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下学期随班试读:

  (一)累计2门考试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

  (二)累计3门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

  (三)生产实习不及格。

  试读期间停发奖学金。试读一学期满,经考核各科总评成绩及格者,转为正式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应令其退学:

  (一)累计3门考试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

  (二)累计4门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

  (三)休学期满不能复学;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天,或连续旷课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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