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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理论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即按教学计划规定必考的学科为考试学科,其它为考查学科。考核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100分制(以整数计)。60分为及格。

  第十条 各门课程均需评定学期和课程总评成绩。

  学期总评成绩:考试课平时成绩占10%(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平时成绩占50%,期末测验占50%。课程总评成绩:课程结束学期总评成绩占60%,其余学期平均总评成绩占40%。

  第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的评定,由课内教学和参加课外锻炼活动两部分组成,即课堂成绩占80%,参加课外锻炼活动(含早操、课间操)占20%。

  第十二条 毕业前的生产实习成绩的评定,出勤、劳动态度、安全、文明生产占20%,考试成绩占80%。学生毕业时必须参加所学专业相应的技术等级鉴定,生产实习考试成绩即为实际操作技能鉴定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进行,由教务处(科)组织命题或由技工教研室题库提供试题。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擅自缺考,不准补考,缺考学科记零分。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分和记零分处理。扣分和记零分的处理应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均应考勤,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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