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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劳培发[1998]8号)


办学主管部门、技工学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贯彻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作废。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型技术工人,维持技工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劳动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劳培字[1990]6号),结合重庆市技工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要加强正面教育,做到严格管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安排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全校每个学生都应建立学籍卡。

  第四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学校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可组织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体检标准者,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市技校招办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招生地区。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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