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粮食局
关于重庆市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培发[1998]2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劳动局、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各区(市)县劳动局、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办学主管部门及技工学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适应部分企业对高空、高温、野外、有毒、有害、水上、水下、井下作业等苦、脏、累、险等特繁工种用工的需要,支持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根据
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劳部发[1993]255号),我市技工学校将招收部分符合技校招生规定的农业户口的学生进人技校学习,毕业后安排到企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技工学校为满足企业用工需要开设的某些在城镇青年中招生困难的专业,可根据我市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按“定向招生、定向培训、定向录用、不合格不录用”的原则,与企业签定培训录用协议后招收农业户口学生。
二、招收农业户口学生的技校,应认真填写《重庆市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申报表》(附表一),并连同与企业签定的培训录用协议一并报市劳动局,经研究同意后,由市计委、市劳动局联合下达招生计划。
三、原重庆市11个区(市)县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的技工学校,原则上在21个区(市)县的农村招收农业户口学生。原“两市一地”的技校招生范围不变。
四、技工学校招收的农业户口学生,经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后,可将学生的户口迁往技校所在地城镇落户。学生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由技校到市劳动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万县、黔江开发区、涪陵区的技校招收的农村学生所需“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由当地计委组织实施。公安、粮食部门凭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五、技工学校招收的农业户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违反技工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学校处以开除、退学(包括自动退学)或毕业考试不合格的,应在当年内将学生户口退回学生入学前所在地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