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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5.七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6.七区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粮关系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七区内前述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四、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审批程序、手续

  1.凡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必须由申请人向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一式二份,《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常住户口在七区范围内,申请落户的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办理入户手续,不需要签发《准迁证》;常住户口在七区以外,申请落户的人员,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由分局签发《准迁证》,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申请落户必须具备的手续。申请落户人员,必须分别提供下列证明、证件等有关手续:

  (1)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

  (3)申请人员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

  (4)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

  (5)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管理

  1.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原则上按单位集体户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代替。

  2.社会劳动力集体户专(兼)户口协管员应协助派出所做好落户人员的户口核查、迁移、身份证制作及发放、续签协议等户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3.专(兼)职户口协管员每年年底必须对落户人员进行清理,对已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投靠的,应动员其迁往常住地入户。

  4.落集体户的人员,应在落户届满两年前的3个月内,完善迁移或续签协议的手续,续签协议时,必须附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落户届满两年,又不续签落户协议的人员,将依照户口管理规定,注销其户口。续签协议的人员,由户口协管员将《协议书》一份送派出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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