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杜发[200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公安局(分局),各技工学校,有关单位: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12号)下发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符合在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也相继入户。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渝劳办发[200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工作的实际,现就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名称、地址
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设在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地址:渝中区人和街2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其名称为“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二、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入户范围、条件
我市七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和巴南区的土桥、南泉、道角、李家沱、花溪、渝北区的龙溪、人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
三、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的对象、条件
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的对象:是指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户粮关系,且自愿将人事档案、户粮关系委托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管理的以下人员:
1.七区内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粮关系在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七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七区内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生,毕业后到七区外(含市外)就业,其户粮关系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3.七区外(含市外)户粮关系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七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4.七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粮关系保留在大专院校两年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