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和市里统一规定并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范围和形式。统筹范围为全市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含中央在渝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统筹形式主要采取属地统筹,即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本地区内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其中主城六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含中央在渝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市级统筹。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和筹集办法。统筹标准要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老干部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切实尽责,务必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来源。统筹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属特困企业的,由同级财政及时拨付;属破产企业、被民营企业或外省区市企业兼并收购的企业和改制改组为国有不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含股份合作制的,按渝办发〔1998〕131号文件规定执行。渝办发〔1998〕131号文件下发前已破产或改制的企业,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属缴费确有困难的个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降低其缴费标准,具体标准和缴费办法由各级财政局会同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已将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区县财政负担的区县自治县、市,可继续执行。
五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结算办法。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日历年度结算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对本地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和在本地区的中央企业、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分开管理,分别建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医药费统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出现缺口,要通过调整统筹费标准和同级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六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行政管理,制定有关政策。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具体审核支付和医药费统筹资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年度征收计划,并根据离休干部原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本地实际,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就医管理及经费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