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与管理,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基金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收支结余、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和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本级决算和下级决算。经办机构年度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未按时将有关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或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的;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按规定拨付到支出户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针对二十七条的行为,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包括追回基金、足额补发或追回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款项、及时缴存市和区县财政专户、及时拨付有关资金等措施。对以上行为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