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是指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审批后,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和向财政专户划转利息外,支出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五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十六条 基金结余除预留支付费用外,只能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市财政批准的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七条 当年基金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 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债券;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批调整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足指市财政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专用账户。财政专户设在财政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资金服务部或类似机构。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各种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接收上级专户拨入的补助费用,接收下级专户解缴的上解收入;根据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入资金或购买债券;其他规定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拨付用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交经办机构记帐。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一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专户、支出户存款)、债券、暂付款、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