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预算,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基金执行情况。市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全市基金收支情况,按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由经办机构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财政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生育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金融产品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当月生育保险费收入的50%上划市财政专户,用于全市调剂。调剂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基金根据规划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

  第十三条 基金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按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生育生活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