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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财社〔2005〕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基金的完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结余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五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每年一季度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任务,编制基金本年度预算草案。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和任务的要求,经汇总调整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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