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5〕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全市生育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规范资金上缴下拨行为,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规范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区县和市级财政专户的缴拨行为,根据《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申请生育保险调剂金:
(一)生育保险费征收率达到市级下达任务的90%以上,市对区县(自治县、市)以月征收进度为考核指标,即1、年度征收计划下达前按上年实际征收数作为年度任务数考核;2、年度征收计划下达后次月按下达任务数考核。(具体考核征收进度详见附表一)
(二)生育保险费收入的50%于次月8日前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不能保证当地生育保险待遇两个月支付水平,特殊情况如并发症例外。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
第三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需申请调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在月度结算后10日内,由当地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填报《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一式两份(附表二),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申报资料及时审核,符合调剂条件的,每月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书面调剂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