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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7、按规定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暂付款项必须由市财政审批。

  二、支付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 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临时借入款项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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