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资金。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转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以银行存款支付基金,借记“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或“其他支出”,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支出户存款明细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笔业务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明细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数。
第103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缴费单位缴入生育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上级拨入的调剂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收到下级上解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
3、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帐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临时借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支付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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