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财社〔2005〕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行为,统一基金核算办法,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及时交流,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基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
六、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加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中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