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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推动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将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选定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并愿意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纳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范围。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能认真执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范围。申请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相关资料请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选定程序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3号)执行(不受数量限制)。

  二、申请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书》(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含有生育资质的)正、副本复印件;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指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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