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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的乘积为基数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单位和参保单位的新进职工,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审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处理,并根据核定的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生育保险费率计算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向缴费单位送达《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通知单》(附件4)。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缴费申报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15日前汇总各缴费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制定征缴计划,提交负责征缴的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并报上一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征缴计划,制定全市生育保险费年度征缴计划,提交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调整变化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征缴计划,提交负责征缴的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收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生育保险费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月征缴计划,为缴费单位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开户银行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划转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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